第一章 名称及宗旨
1.1 本会名称为新西兰福建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
1.2 本会为非赢利性、非政治性的民间组织。
1.3 新西兰福建同乡会宗旨: 增强联系,加深乡谊,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第二章 会员资格
2.1 现在居住或曾经居住在新西兰的,祖籍或原居地为福建的乡亲,或在福建工作,学习过的人士,认同本会章程,经申请并经秘书长确认成为本会会员。
2.2 会员必须认同本会章程,按年度缴纳会费。新会员在入会两周内缴纳会费。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会员,暂停参加本会活动资格,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2.3 会员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4 及时缴纳会费的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所有活动。
2.5 任何会员若严重违反章程,经理事会百分之六十的成员投票通过,可取消该会员资格或进行其他处理。
2.6 取消会员资格并不免除该会员先前的任何在本会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3.1 理事会是新西兰同乡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3.2 原则上,理事会按需要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理事大会,总结一年来的同乡会工作情况及讨论下一个年度工作计划。
3.3 理事会每三年举行换届选举。如无特殊情况,原理事会全体理事继续留任;特别情况下,由原理事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理事通过的决议决定理事的继续留任或终止理事资格。
3.4 经由当届全体理事投票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新任会长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由新任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财务一名。
会长候选人得票超过与会有效票数百分之五十者当选会长。如果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与会有效票数,选取票数最高的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票数高者当选。
其余职位需与会百分之五十的有效票数通过当选。理事会认可委托投票。
3.5 会长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但有资格以理事身份参与本届除会长以外职位选举以及参与下一届任何职位的选举。
3.6 卸任会长自动成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可以不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的名誉会长不是理事会成员。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及理事可以连任。
3.7 理事会可对特殊事务委任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负责人必须是理事会成员。
3.8 新西兰福建同乡会欢迎新会员加入。具备会员资格的人士,由一名会员推荐,并经过秘书长确认即可加入本会成为新会员。会员经由两名理事推荐,并由理事会百分之六十有效票数通过即可当选为新理事。
3.9 原则上在非年度选举大会上不进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财务的增补选举。若特殊情况下需要就以上职务的人员进行增选调整,则必须由会长提议,并召开全体理事会议,经由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理事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3.10 至少百分之六十的理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达到理事会会议有效人数。重大决议必须由与会理事的百分之五十的理事成员表决通过。
3.11 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长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直至该任期结束。如果会长有违法或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由百分之五十的理事提议即可召开理事特别会议,
超过百分之七十五的有效理事投票即可终止会长职责,由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直至该任期结束。原会长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四章 运营及筹款
4.1 本会所有成员为本会所作的工作均为义务性质,不得支取薪资。
4.2 同乡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报告年度工作以及财务情况。
4.3 本会资金来自会费、筹款及捐赠,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商业活动所得收入。
4.4 所有资金均存入本会专属银行账户。单次支取纽币五千元以上需由理事会同意。纽币五千元(含五千元整)以下必须经由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三人共同批准才可支取。
4.5 根据本会的需要,理事会有权在有或无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向任何个人、银行或公司借用或筹集任何数目的款项,其中的条件及利率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百分之六十通过决议。
第五章 修改条例
5.1 会长可临时召集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理事出席或委托出席的理事会议,商量增订或修订章程条款。新章程必须有超过与会百分之六十的理事通过方可生效。会议必须由秘书长或会长提前十天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所有理事。
第六章 印鉴使用
6.1 本会的印鉴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保管。必须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三人同意方可使用本会印鉴。
第七章 审计
7.1 每年由理事会财务向理事会做年度财务报告。如百分之四十以上理事有异议,理事会需要指定一名非本会会员的审计师审查帐目并向理事会报告结论。
第八章 解散程序
8.1 解散本会的决议必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获得百分之六十会员表决通过。
8.2 解散后,本会的资金在清偿债务后按理事会的决议处理。
本章程以中文文稿供理事会讨论,以中文翻译成的英文文稿为法律有效文件。
修改定稿于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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